【凡鹽司納課,止歲辦額鹽、稅蕩歲科、歲辦余鹽,并鹽、火加耗,五項。有司官吏不得虛增、另增名目,但有所加,許灶民赴屬地縣衙俱狀以告。衙署斷案,以本條例為律,有五項之外,橫加盤剝者,視同監守盜入罪。】
【諸縣衙署,見狀必受。違者,主官杖四十,訟獄不稱。】
看著題本上的這一條款,周坤眉頭皺得很緊,手指也無意識地敲起桌面,權衡著其中的利弊。
客觀來說,以周坤的見識,他當然能猜到李斌之所以會提出這么一道堪稱嚴厲的條款,必然是如今鹽場中的盤剝亂象已經發展到了較為嚴重的地步。
與此同時,以周坤對大明吏目的了解。
單純是有這樣的條款,同樣避免不了一些人,用別的方式來盤剝灶丁。比如鳴鶴場中,總催、吏目委托家人,販售曬鹽竹匾,然后利用職權,逼迫灶丁定點購置,從而獲利等等辦法。
所謂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。單純靠條文,能起到多少作用,真不好說。
周坤更在意的,是李斌后面那段話...
“道臺此題,以本府看,多半都無甚疏漏。唯有這‘見狀必受’,或有教唆詞訟之嫌啊。”
“府臺所言甚是,某提筆草擬時,心頭激蕩,未察過激,所幸有府臺幫襯,否則,差點釀下大錯。斌,敬謝府臺大義!”
李斌面露一絲懊悔,十分鄭重地拱手施禮。
沒有絲毫掙扎的,同意將這段規定去掉...
而見到李斌服軟,周坤也是笑著連道不敢當...
大明,是有風骨的,同樣也是艸蛋的。
在以儒家“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”的指導思想下,明代司法建設的目標就是沒有訴訟出現。
從【教唆詞訟】、【誣告反坐】、【越訴笞五十】等罪名設計,到雇工不得告家長、婦人非特殊情況不得起訴、不得匿名投狀等制度限制。
這種種舉措,可謂是在系統化的抑制民間訴訟產生。
這和后世鼓勵人們,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,有著本質上的不同。
是以,在這種社情下,李斌打一開始就沒指望“見狀必受”這種條文能被通過。加上這段,單純是為了讓“明晰稅目”變得不那么突出罷了。
而明晰稅目,才是李斌真正看重的問題。
只是令李斌沒想到的是,周坤其實也注意到了這一條文的核心不在“見狀必受”。
但雙方思索的方向,卻迥然不同。
在周坤看來:制度做得再好,最后落到執行上是什么樣,還是什么樣。
就像那糧耗、火耗,一開始也沒有這些稅目。甚至有明一朝,都沒有從法律層面認可糧耗的合法性。
可在漕運改兌法實施時,不還是默認了加耗的存在?并規定了不同地區的加耗標準?
所以,明晰稅目,就像是李斌天真的臆想,完全不值得重視。
而在李斌看來:明晰稅目,有法可依。才是制度革新的第一步,哪怕李斌清楚的知道,執行時它可能會有變化,或執行得并不到位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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