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是持械搶劫、就是偽造官府印信;不是過失殺人,就是貪贓枉法。
這寧波府又不是什么法外之地,哪有那么多窮兇極惡的重犯?
可當高港遞來慈溪縣的申文,還有兩審卷宗并開口后,李斌忽然發現:自己竟然猜錯了,這特丫的還真有案子。
“佐府請看,這事吧,說大不大,說小也不小。”
“四個月前,慈溪籍行鹽商秦時昌,狀告鳴鶴鹽課司吏目周然,收受不法商賈之賄,趁夜,私領鹽商入鳴鶴場,盜運官鹽。歷年累積,盜賣鳴鶴場官鹽三千六百余引,獲利甚重。”
“以致歲額短缺,紹興批驗所三年不給其支鹽。其忍無可忍,最終對簿公堂。”
“是這秦姓鹽商持引多年,卻久久領不到鹽,這才破罐子破摔吧?”
按照慣例,通常遇見這類涉及刑罰較重的案子時,府衙推官都要進行二審。時間有限,李斌暫時還沒仔細看審案的過程細節,只是大致瀏覽了一遍案由,也就是狀告何事。
在案由上,慈溪縣衙的初審與府衙再審呈現出的說法高度一致。狀告真實性這塊,基本可以確定屬實。
“不過他領不到鹽,不去告紹興批驗所,怎得告起鹽課司來了?而且某去歲也沒聽說慈溪縣有報,鳴鶴場歲額有缺啊。”
“正是如此,某再審此案前,特意尋周府臺,以及慈溪的楊知縣打聽過。可以確定,去年、乃至前好幾年,鳴鶴場的歲額都是超額完成,并起運紹興批驗所的。”
“這一點,某可以擔保,絕無半分虛假。”
高港一邊介紹著案情,一邊殷勤地替李斌將手里的卷宗翻到訊問的頁面:
“佐府請看,港再審此案時,便著重問過那秦時昌,是何人告訴他,紹興批驗所不給其憑引支鹽,是因鳴鶴場所致。他說,無人告知。”
“細問之下,才曉得,這秦時昌本就是鳴鶴鹽場出身。家中三代總催,其與被告人周然,更是從小相識,只是素有積怨。”
“正德十四年時,周然補進鳴鶴鹽課司后,便處處針對時為總催的秦時昌。比如給他那一團增額加擔,讓其同僚與團內灶戶不堪重負,從而排擠、孤立秦時昌。”
“正德十五年時,秦時昌辭總催離鄉。散盡家財,購糧一千四百余石,運至固原鎮,開中取引。并于十六年十月末反浙,至紹興批驗所,驗引待支。”
“然三年過去,秦時昌每去紹興批驗所問詢何時能夠支鹽,得到的答復都是一個等字。三年時間過去,當年運糧之所剩,眼瞅著就要見底,這鹽卻不知何時能取到。”
“秦時昌越想,便越覺得。自己支不到鹽,全賴周然背后使壞,是以,嘉靖三年時,他隱姓埋名,喬裝返鄉,一直在暗中盯著周然的動作,結果,還真被他發現了蹊蹺!”
“那周然拿了嗎?他那邊可曾招供?”
李斌大體聽明白了,以高港的說法來看。
這秦時昌告周然案,其實分兩部分:秦時昌在紹興領不到他本該得到的鹽是一部分,這是兩浙鹽運司下的紹興批驗所有問題。
但因過去,秦時昌與鳴鶴場周然的私人恩怨,讓其“揣測”自己領不到鹽,是周然在背后使壞。
本著“你不想我好過,那你也別想好過”的報復心理,撞破了周然,乃至整個鳴鶴鹽場的監守自盜、販賣私鹽。
客觀來說,秦時昌領不到鹽,大概率和周然半毛錢關系沒有。
但鳴鶴鹽場這邊,無論監守盜,還是販賣私鹽,俱是重罪。
這下,有意思了!